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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水电气按居民价格执行
2018年02月08日 16:04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 冀价管字[2007]78号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教育局,省部属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电价格和授权各设区市管理价格的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用气价格,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居民类价格。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且供用双方不能就用量协商一致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三、各市、县(区)物价局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价格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 育 部 特急 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上述政策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五、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年lO月1日起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政策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学校,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因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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